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聲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張瓊文 相 對 人 林昱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是於發票人向執行法院證明其已依前揭規定提起確認之訴之情形,倘執票人未另取得受訴法院准許繼續強制執行之裁定,執行法院即應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並無另向本案受理法院聲請為停止執行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經本院以110 年度桃簡字第307 號受理在案,為免受有不能回復之損害,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於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23703 號給付票款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持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下合稱系爭本票)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以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653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於110 年1 月19日收受該裁定後,旋於110 年1 月27日以系爭本票係遭他人偽造為由,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裁定、系爭執行事件及本院110 年度桃簡字第30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則聲請人既已於系爭裁定送達後20日內,以系爭本票非其所簽發為由,向本院提起確認之訴,揆諸首論,聲請人僅須向執行法院即本院民事執行處證明其已提起上開確認訴訟,執行法院即應停止執行程序,尚無再由本院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張俊睿 附表: ┌─┬───┬───────┬───────┬─────┐ │編│發票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票面金額 │ │號│ │ (民 國) │ (民 國) │(新臺幣)│ ├─┼───┼───────┼───────┼─────┤ │1│張瓊文│109 年5 月25日│ 未填載 │ 15萬元 │ │ │黃麟翔│ │ │ │ │ │鄭筠潔│ │ │ │ ├─┼───┼───────┼───────┼─────┤ │2│張瓊文│109 年7 月8 日│ 未填載 │ 10萬元 │ │ │黃麟翔│ │ │ │ │ │鄭筠潔│ │ │ │ ├─┼───┼───────┼───────┼─────┤ │3│張瓊文│109 年9 月21日│ 未填載 │ 20萬元 │ │ │即揹潶│ │ │ │ │ │鍋企業│ │ │ │ │ │社 │ │ │ │ │ │黃麟翔│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