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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汪智陽

  • 當事人
    陳夢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68號 原   告 陳夢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梵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元,應繳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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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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