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張明宏
- 原告李增凌即宜展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30號原 告 李增凌即宜展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4,2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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