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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23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30號

原告
李增凌即宜展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4,2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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