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61號
- 原告
- 彩色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怡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淙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6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淙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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