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郭于嘉
- 法定代理人童麒丞
- 原告晴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64號原 告 晴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麒丞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52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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