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八方盈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以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