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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1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逸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17號

原告
昇清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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