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27號原 告 周忠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吳英奇即長吉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