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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曾耀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72號

原告
益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弘祥
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誠營造有限公司、呂家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8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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