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72號原 告 益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弘祥 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誠營造有限公司、呂家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8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