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72號
- 原告
- 益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弘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誠營造有限公司、呂家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8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