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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曾耀緯
  • 法定代理人
    馬弘祥

  • 原告
    益靖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72號原   告 益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弘祥 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誠營造有限公司、呂家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8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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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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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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