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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84號

原告
壹錦瀨景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 萬2,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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