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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55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曾耀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54號

原告
詹智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94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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