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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6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顏嘉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24號

原告
閤洛帷幕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建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8,57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7,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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