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朝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41號 原 告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萬0,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832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