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張明宏
- 法定代理人羅建明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瑞峰通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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