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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張明宏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瑞峰通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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