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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曾耀緯
  • 法定代理人
    羅鳳菊

  • 原告
    錦翔電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87號 原 告 錦翔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鳳菊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1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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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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