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曾耀緯
- 法定代理人羅鳳菊
- 原告錦翔電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87號 原 告 錦翔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鳳菊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1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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