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78號原 告 台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2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