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1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蔡宗翰
相 對 人
謝正炫即炫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3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55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11年度桃簡字第55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3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司簡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