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879號
- 原告
- 大友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其
- 被告
- 樺隆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蔡錫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惟被告為合夥團體,其營業所在彰化縣花壇鄉,有被告之營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