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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0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崇
訴訟代理人
游松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自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5,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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