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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193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曾耀緯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丰浚
被告
福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劍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111年12月16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12月23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民國111年12月16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之宣判期日,惟承辦法官日前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居家隔離,致無法如期製作判決書並宣示判決,而有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事由;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茲變更宣判期日為111年12月23日中午12時於本院民事第37法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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