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944號
- 原告
- 江盈瑩
- 被告
- 聚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心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苓雅區」,有公司登記表1 紙在卷可稽;依原告所述原因事實及所提證據,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且被告亦已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