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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94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蘇品蓁

原告
江盈瑩
被告
聚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心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苓雅區」,有公司登記表1 紙在卷可稽;依原告所述原因事實及所提證據,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且被告亦已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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