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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救字第1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逸倫

聲請人
謝清彥
相對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111年度桃國小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並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所提之訴因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所定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情形,已經本院以111年度桃國小字第4號裁定駁回在案,顯無勝訴之可能,依前開但書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救字第16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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