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救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 相對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111年度桃國小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並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所提之訴因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所定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情形,已經本院以111年度桃國小字第4號裁定駁回在案,顯無勝訴之可能,依前開但書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