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顏嘉漢
- 法定代理人呂沛霖
- 原告BRENDA MAGAWAY HAMLAG
- 被告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BRENDA MAGAWAY HAMLAG 代 理 人 陳薏如律師 相 對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1年度桃簡 字第123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且因無資力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經查,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桃簡字第1231號案件受理,而聲請人主張其因無 資力經法扶准予法律扶助乙節,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附卷可參。另觀聲請人所訴事實、理由,亦非無庸實體調查而顯無勝訴之望,是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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