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44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蘇品蓁

原告
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訴訟代理人
呂珞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振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阮朝宗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秀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其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餘由原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5%,餘由被告負擔」;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判日期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