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867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被告
- 國勝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國玉
- 被告
- 杜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65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95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