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曾耀緯

  • 當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勝工程有限公司杜麗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8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國勝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國玉 被 告 杜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民國111年12月23日 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65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95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吳宏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