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063號
- 原告
- 建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富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被告
- 儒德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玉蘭
- 訴訟代理人
- 許子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22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