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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26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顏嘉漢

上訴人
被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精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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