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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5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顏嘉漢

原告
瘋狂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廉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紫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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