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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63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曾耀緯

原告
詹智捷
被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於簡易程序依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以111年度桃補字第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送達至原告起訴狀上所載之「送達代收人:邱金龍,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2」部分,經本院送達後,郵政機關以原址查無此人而退件;本院再於111年4月15日以111年度桃簡字第6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送達至原告戶籍址,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2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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