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顏嘉漢
- 法定代理人劉漢平
- 當事人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平 訴訟代理人 陳筱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靖翔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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