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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0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明宏

原 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訴訟代理人
陳正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雯純即永泰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1,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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