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36號
- 原告
- 台北弘安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艾雯
- 訴訟代理人
- 蔡皇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萬9,265元(原告於111年4月25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萬5,500元,以起訴時即臺灣銀行當日掛牌美元現金賣出匯率29.63換算,美金1萬5,500元×29.63=45萬9,2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萬9,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