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44號
- 原告
- 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雅晶
- 原告
- 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馮輝龍
- 原告
- 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馮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朝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9,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