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08號
- 原告
- 巨峰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峰
- 被告
- 簡閔傑
簡秀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但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本院已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並已於同年7月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依前述說明,其起訴即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