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3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錦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柳
- 訴訟代理人
- 吳錦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威得隆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