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1442號
- 原告
- 昀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銘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韋廷
- 被告
- 李建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11號、第1016號、第1513號、第1873號、第1922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9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