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成睿工程有限公司、林秀絨、詹孟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542號 原 告 成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絨 被 告 詹孟哲(真實姓名年籍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但訴狀仍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0、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及判決格式規則第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而適用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亦為起訴須備之程式。次按依小額程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及但書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或足資識別其人別之資料,上開裁定已於111年9月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 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