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蘇品蓁
- 法定代理人呂惠豐
- 當事人華江交通有限公司、楊淩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555號 原 告 華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豐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被 告 楊淩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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