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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蘇品蓁
  • 法定代理人
    呂惠豐

  • 當事人
    華江交通有限公司楊淩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1555號 原 告 華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豐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被 告 楊淩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16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潘昱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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