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大友五金有限公司、邱奕其、樺隆商行、蔡錫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879號 原 告 大友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其 被 告 樺隆商行 法定代理人 蔡錫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惟被告為合夥團體,其營業所在彰化縣花壇鄉,有被告之營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