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95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楊奕泠

原告
詹能勝
被告
晶鑫事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施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於簡易程序依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以111年度桃小字第19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而該裁定業已於111年12月22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