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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36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曾耀緯

原告
葉俐汶
被告
錸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法定代理人「陳黃春」、「黃榆晴(原名:黃文欣)」、「留洳汾」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樹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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