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362號
- 原告
- 葉俐汶
- 被告
- 錸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樹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法定代理人「陳黃春」、「黃榆晴(原名:黃文欣)」、「留洳汾」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樹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