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晶澤企業有限公司、黃月桂、瓚旺工程有限公司、謝榮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489號 原 告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桂 被 告 瓚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租金,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