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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48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曾耀緯

原告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桂
被告
瓚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租金,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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