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824號
- 原告
- 羅佳琪
- 訴訟代理人
- 劉昱
- 被告
- 激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乃富
- 訴訟代理人
- 林根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桃小字第28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