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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824號

消費爭議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柏嘉

原告
羅佳琪
訴訟代理人
劉昱
被告
激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乃富
訴訟代理人
林根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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