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317號
- 原告
- 創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敬凱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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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柴佩瓏
- 訴訟代理人
- 陳嵩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起訴時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本院遂以小額訴訟程序行審理程序。後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訴之聲明至300,000元,被告復未表示同意該等變更與否,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