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創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林敬凱、生活好科技有限公司、柴佩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317號 原 告 創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凱 被 告 生活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佩瓏 訴訟代理人 陳嵩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起訴時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本院遂以 小額訴訟程序行審理程序。後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訴之聲明至300,000元,被告復未表示同意該等變更與否,爰認有再開程 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