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汪智陽
- 法定代理人張俊文
- 原告品信貨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787號 原 告 品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家蓁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