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801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蘇品蓁

反訴原告
潘麗鈴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婕妤律師
反訴被告
駟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泓澔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

二、經查,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461,295元。因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已超過10萬元,本不得適用小額程序,且兩造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無合意,本院亦認本件反訴以小額訴訟審理並不適當,則反訴原告之反訴有違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其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