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801號
- 反訴原告
- 潘麗鈴
- 訴訟代理人
- 呂理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婕妤律師
- 反訴被告
- 駟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泓澔
- 訴訟代理人
- 戴雯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
二、經查,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461,295元。因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已超過10萬元,本不得適用小額程序,且兩造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無合意,本院亦認本件反訴以小額訴訟審理並不適當,則反訴原告之反訴有違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其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