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救字第20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1年度桃救字第20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依首揭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