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謝禎樺、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謝楨樺、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張靜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訴訟代理人 陳丁瑋 原 告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楨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城銘 被 告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靜芬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原告出具之委任狀有應補正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