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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蘇品蓁

  • 當事人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訴訟代理人 陳丁瑋 原 告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楨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城銘 被 告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靜芬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原告出具之委任狀有應補正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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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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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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