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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蘇品蓁

原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訴訟代理人
陳丁瑋
原告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楨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城銘
被告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靜芬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

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原告出具之委任狀有應補正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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