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
- 原告
-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禎樺
- 訴訟代理人
- 陳丁瑋
- 原告
-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楨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城銘
- 被告
-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靜芬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
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原告出具之委任狀有應補正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