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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34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張明宏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謝騏任
被告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木川
訴訟代理人
許日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而適用之。

二、經查,本院限期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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